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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及代理机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规定,对于在2007年5月1日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该在2008年5月1日以前办理备案,逾期没有备案的,应该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以罚款。据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8年5月1日以后,备案机关不再直接受理2007年5月1日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备案申请。上述企业如需备案,须向备案机关提交“逾期备案的情况说明”,并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执行后,经备案机关同意,方能继续申请备案。


    已经向备案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没有领取登录号或者已领取登录号,但尚未核准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不在本通知范围之列。


特此通知!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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