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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号的获取方式说明
一、登录号管理部门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管理部门为省级备案机关(见系统内各省备案机关名称)。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登录号管理部门为商务部。
二、获取登录号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己领取: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商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二)企业委托受托人领取:
1.企业委托受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应该持有经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或商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公证书等));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三)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领取
1.服务机构应持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服务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和年检证明) 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身份属实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委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指定的承办人的法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见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企业是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需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如果企业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由设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直营点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如果在国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可直接送至备案机关,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三、登录号的发放
1.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备案机关将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把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发给备案人。
2.商务部备案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南楼323室,邮政编码:10074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电话:010-85226016、85226017
传真:010-6512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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